办公设备配置管理规定

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办公设备配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苏财规[2013]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设备配置坚持“保障需要、科学合理、勤俭节约、合理控制”的原则,注重节能环保与实用性。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设备是指学校各部门常用的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特殊用途电脑、复印机、投影仪、照相机、扫描仪、碎纸机、电话等,不包括专业用途设备。

第二章 配置标准

第四条 学校办公设备配置实行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同时控制。配置标准包括价格上限标准、数量上限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参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一)价格上限标准是指办公设备的购置价格不得超过核定的价格上限。办公桌椅2000/套、文件柜1000/套、电脑5000/台、笔记本电脑6000/台、办公一体机3500/台、A4纸打印机1200/台、复印机20000/台、投影仪10000/台、照相机10000/台、摄像机7000元/台、扫描仪2500/台、碎纸机1500/台、电话机等。

(二)办公设备配置;

1、教师、行政管理人员配置标准:办公桌椅1套、台式电脑1台、文件柜1个,工勤人员原则上不配置电脑,确因工作需要,由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后配置。

2、行政处室部门置标准:笔记本电脑、扫描仪、碎纸机各1台,打印机每个办公室1台;复印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党政办公室各1台,其他部门原则上不配置。

3、教学院部置标准:笔记本电脑、扫描仪、碎纸机、打印机、照相机、复印机、投影仪1台。

4、教研室置标准:打印机1台。

5保密柜、特殊打印设备等确因工作需要,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准后配置。

(三)数量上限标准是指配置数量按部门实有人数配置不得超过的数量。购置兼具日常办公功能和特殊用途的专用办公设备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的数量。

(四)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指根据办公设备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限制标准,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规定的数量上限标准和价格上限标准是最高的数量限制标准和最高的价格限制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配置,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

第六条 超出配置标准但因工作需要配置的办公设备,按照规定履行配置审批手续。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采购

第七条 学校新引进工作人员的办公设备原则上由部门调配,无法调配的由部门按标准申报(配置标准:8000/人:电脑5000元、办公桌椅2000元、文件柜1000元),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当年办公设备预算。

第八条 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的办公设备配置(含更新)费用本部门创收经费中列支基础教学部行政处室工作人员办公设备配置费用由各部门申报,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当年预算。

第九条 各部门所需更新配置办公设备,须先报废、后申请,资产管理处按照《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附件4进行政府采购平台选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办公设备的日常管理,参照《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 在校内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原配置办公设备应保留在原部门,不得携带至新部门。

第十二条 办公设备报废,因使用年限到期,不能满足日常工作,且无法修复的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资产报废单,经图文信息中心、财务、资产等部门签字,分管校长同意,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入库。

第十三条 学校配置的办公设备不得私自转让、转借;因私自转让、转借、搬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直接责任部门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附件。


附件(配置标准、特殊办公设备购置审批表、转移审批表、报废报损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