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版)

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科学配置、责任到人、注重绩效。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资源共享、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信息,明晰产权关系;进行科学配置、增强有效使用;定期资产清查,规范资产处置,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实施信息管理、提供资源共享;进行统计分析,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两级管理模式。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院部(教学部门)作为学校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配备一名资产管理员。

第七条 学校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督促制度的执行。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参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计划的论证,组织使用绩效评价。

(三)负责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管理及统计报表。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和处理。

(五)定期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与统计。

(六)对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 学校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二)编制部门资产设备配置计划,撰写可行性论证方案,参与设备招标、采购活动,负责或组织实物验收。

(三)在规定权限内进行固定资产的调拨,对本部门需报废资产设备参与技术鉴定和报废申报。

(四)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帐、卡登录、资产标签粘贴及相关统计;办理固定资产的申报、验收、入库、领用、借用、报审报废等;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协助本部门离职人员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九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应对新增资产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学校运用财政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科学技术研究中用来作为样机、进行破坏性测试的设备和横向课题经费中按项目合同要求为资金方代购的设备等,经相关部门鉴定可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低于固定资产标准、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家具、设备等资产,作为低值耐用品;低于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标准,使用期在1年以下的仪器、仪表、工量器具、日用品、材料等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以上两类资产按照学校低值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具体标准如下: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仪器设备;

(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各类家具;

(三)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具有独立实物形态的各类用房以及室外建筑物。

(四)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仪器设备批量采购总价达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需做固定资产;家具批量采购总价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需做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五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音像制品(含计算机应用软件);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固定资产,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的资产,建设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不计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资产设备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八条 学校按财务处核准的预算内与预算外项目,购置符合学校固定资产预算配置标准的资产,并按照学校的相关采购管理规定执行采购。

第十九条 对于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依法属学校占有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按规定登记后使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是指资产的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的统筹管理,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各负其责,严格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房产由资产管理处制定使用分配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分配给各部门,各部门在总量控制下根据需要进行调配。仪器设备由学校根据各部门需要统筹考虑,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调配。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特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 对购置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采购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并按相关文件执行。后勤管理处每年按各部门设备总值和实际需要,确定年度设备维修经费,列入各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如按规定需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批的,应待批复同意后),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合同范本和期限由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外借期间,原则上维修工作由借用单位或借用人员负责,学校不负责维修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变更或离职,所用资产必须交回原单位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在管理信息系统内变更卡片信息。资产未及时交回或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人事部门或资产使用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离岗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各类资产设备进行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设备;

(二)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的理由和意见,经归口部门和相关专家技术鉴定同意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签批后经校长办公会同意上报省交通厅、财政厅批准核销。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捐赠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以及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按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规定和规定的处理程序执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以下办法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五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由调出部门填写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的有关人员签章,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处应保持定期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调拨、处置资产必须次月进行账务处理,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每年清理一次。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资产清查是指固定资产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处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年进行账、物清查、盘点,主要查明账面结存与实有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确保账实相符。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内部每年由资产管理员组织一次清查、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说明情况,逐级上报,经批准后调整账目。

第九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资产管理处负责系统配置、权限分配、管理审核、系统维护等,各二级部门配备一名信息管理员按照系统分配管理权限进行资产变动信息处理。

第四十三条 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依据基础数据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十章  固定资产利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将学校闲置的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向企业和个人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按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要实现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发挥资产设备的最大使用效益。学校鼓励各部门深入开展校企合作,多途径引进各种办学设备,并制定政策予以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绩效考核工作机制,考核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学校资产与设备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八条 由于使用违反操作规程或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因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造成损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坚持内部监督和财政、审计、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对于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耐用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建立账册,各部门依照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资产管理处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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