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与教育研究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有效加强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资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项目经费,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四类:
1.校级科研课题由本校划拨的经费;
2.学校为各种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的经费(包括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及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等;
3.各种纵向科研项目由上级划拨的项目经费;
4.横向联合项目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科研经费。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主持研究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单位制定实施的相关经费管理制度执行。项目审批单位没有制定经费管理制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以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下属机构名义或以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或科研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教育研究项目,其研究经费应一律汇入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财务处账号,接受学校统一管理。有合作单位的需将经费汇入合作单位的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研究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同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费配比
第五条 科研经费计划及额度由科研处下达,项目组根据预算专款专用,超支不补。如需追加项目研究经费必须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应的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第六条 学校课题经费来源于学校提供的专项资金。其它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上级项目管理部门的拨款、按上级要求的学校配套经费或学校直接资助的经费;开展横向项目研究相关单位的研究费用以及学校的资助费用。
第七条 学校对各级各类课题实行经费资助的政策。
(一)各级各类研究项目划分标准
1.国家级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规划办基金项目、科技部项目(科技攻关项目、863和973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教科规划办规划课题、国家科技部委托开展的国家级项目研究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发文批准立项的国家级各类课题、教育部发文批准立项的课题等。
2.省(部、委)级:国家部委立项项目、省政府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部分专业对口的中央各部委的基础项目、省科技厅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课题;省直属厅局受省社科规划办、省科技厅委托开展的省级项目研究、省教科规划办规划课题、省社科联项目或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部委司局级项目、省厅局其他项目、省教育厅自然科学项目、产业化推进项目、社会科学项目、部分专业对口的厅局项目;中国高教学会、中国职教学会、中国交通教育学会等国家一级学会项目A类课题等。
3.地(市、厅)级:市级政府项目、市科技局项目;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无锡市政府项目、市厅级工程(技术)中心开放基金项目、各一级学会B类课题、二级学会A类课题、省职教学会课题及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等。
(二)经费资助标准
1.学校对有经费下拨的纵向课题将再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标准为按市级、省级、国家级最多分别资助经费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校级软课题按照重点和一般课题分别资助3000元、1000元,硬课题的资助经费数额一般控制在1万元以内;
2.自筹资金的纵向课题在立项后由主持人提交经费申请预算报告,经科技与合作处、财务处和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标准为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最多分别资助经费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
3.超出当年科研预算的计划外纵向课题,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科研管理费的提取。
对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将适当提取一定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日常管理、科研项目申报、结题等工作的各项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1.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5%,同时提取15%作为学校科研激励基金,用于对项目组的奖励,在科研项目立项、中期检查合格后、结项时分批次奖励。经费低于1万元的(含1万元)科研项目,激励基金结题时统一奖励。管理费和激励基金的计算基数为资助经费与配套经费的总和。
2.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到账金额在1万元以下,提取管理费5%;横向科研项目到账金额在1万元到5万元之间,提取管理费10%;横向科研项目到账金额在5万元以上,提取管理费15%。
3.学校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和科研激励基金。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是科技与合作处和财务处。科技与合作处、财务处和课题主持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种科研经费全部纳入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分类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为有科研经费的教师、科研人员建立科研项目经费账户,实行一项一户制,项目结题前打印科研经费使用清单。
第十一条 科技与合作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根据项目合同书、批文等审核科研经费并报财务处。科技与合作处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清理己结项目并通知财务处。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成果与申报内容、质量要求不符,撤消该项目,并追回学校支付的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备性。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进行报销,对不符合财会制度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1.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在签署合同时,应明确各种费用的金额,比例合理,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2.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的到帐资金。
3.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结题时,上报经费执行情况表,并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4.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
1.加强管理,合理使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2.科研经费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工作的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滥用,应严格按照立项时科研经费预算计划,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3.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合同的规定。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科研经费的支出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具体如下: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购置的仪器设备均按学院有关资产采购规定购置、验收并列入学校资产。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的材料、器件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论文发表费、网络使用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计算机数据处理、专利申请费、办公用品费、评审鉴定费等。
5.会议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7.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具体支出范围按照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纵向课题的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9.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财务根据财政拨付的项目总经费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间接费用提取的比例参见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执行。
(三)协作费用
协作研究费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实验工作的费用,需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校科技与合作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与合作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财务处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制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协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1.横向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照上一条执行。科研管理费按科研经费5%-15%预算,税费按科研经费4%预算,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技术咨询类项目劳务费比例不超过科研经费60%,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日常管理及运营支出,专职科研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2.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时要依据项目需要及合同,预算编制完成后,一般不做调整。在履行财务报销手续时,必须按照预算科目填报报销内容,实际执行时,每个科目正负偏差不超过原预算的10%。劳务费、科研业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实际执行时不得超过规定上限,机动预算部分按照项目实际支出内容报销,由财务处审核。预算科目实际使用经费超出原预算10%-20%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科技与合作处审批后报财务处,超过预算20%,由分管校领导批准。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不得超过实际到账总额(需扣除税费及管理费)。
3.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执行的需要,利用横向项目经费购买科研或教学所需要器材或设备,购置的器材或设备纳入我校设备管理范畴(与项目委托单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4.横向项目需要负担的国家税赋,从项目成本中支出,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做好预算。
5.横向课项目若出现不可预见的风险,学校补偿金额不超过从该项目提取的管理费,超出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审批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报批程序。
项目立项获准、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与合作处,科技与合作处根据项目立项书(或任务书)、项目合同及“到款通知单”确定经费类别,进行项目登记,办理“科研经费使用本”,经科技与合作处、财务处审核后,项目负责人方可使用经费。
1.项目主持人应在两周内按照下拨经费重新编制经费预算;
2.科技与合作处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通过后送财务处备案;
3.项目主持人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报销;
4.资产管理处对项目购置材料物品等进行验收登记;
5.经费支出情况由科技与合作处管理员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簿》上登载;
6.项目结束验收合格后,项目主持人在一个月内完成编报《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决算表》,报送科技与合作处,经财务处审核后予以结算。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比例。
项目经费按4︰3︰3比例分期使用:项目获准立项可以支取研究经费(扣除项目管理费用、激励基金等费用)的40%,中期成果经课题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再行支取研究经费的30%,其余30%在结项时支付。横向科研经费根据课题研究进度进行拨付。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
1.通用设备的购置。严格控制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等可以与个人共享的通用设备;
2.项目立项时计划安排的仪器设备费,须用于仪器购置或仪器的维护。仪器设备的订购,原则上由项目主持人和资产管理处按学校相关规定统一办理,仪器设备作为学校财产登记入账,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均应列入学校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拥有优先使用权。项目完成后,所购设备应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4.专家评审费、鉴定费的支出,须按规定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使用科研经费外出调研,参加学术会议须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科技与合作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前往。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
1.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与校外单位签订的合同,依法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2.转拨到校外的科研经费,必须凭原始合同的相关约定或外协单位签订的协议,办理经费转拨手续。经费转拨业务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3.凡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为项目委托方代购的仪器设备经费部分,学校免提管理费。
4.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资,除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财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凡项目完成后须交付委托方的,报销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字注明,并附委托方验收单。
5.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的40%可作为课题组奖励资金;其余部分原项目负责人可继续用于项目的后续服务或新项目的预研。如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可将所余科研经费全部奖励给项目组。
6.项目所涉及的税收等费用,由项目组按国家与地方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课题经费。对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及时完成立项课题,或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课题主持人,视情节予以处理:
1.暂停项目主持人学校内外课题申请资格两年;
2.取消项目主持人参与学校科研成果奖的参评资格和申报上一级科研成果奖资格一年;
3.项目主持人负责退赔已支付的项目经费;
4.情节特别严重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第六章 预算外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适应科技形势发展的需要,调动科技人员积极主动争取预算外科研立项经费,扩大经费来源,参与社会竞争,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各类科研经费数额以入学校科研经费帐号为准。
第二十五条 若项目无故终止,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内全部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或未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追回经费余额,项目负责人要根据情况退赔已使用的研究经费,追回的经费余额及退赔的研究经费均归科技与合作处作为管理经费统一使用。
第二十六条 若项目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无法开展,导致项目研究失败,则立即冻结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要在两周内写出工作分析报告,院(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科技与合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和计划下达部门,酌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 若项目负责人中途调动或有其他变化,立即冻结项目研究经费,待该项目做出妥善安排,能够确保顺利完成后,解除冻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