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丰富教师的社会实践经验,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及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教师企业实践,是加强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应当督促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各学院(部)为教师企业实践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三条 50岁以下的专业课教师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新入职专业教师(从企业调入学校的教师除外)前3年应该到企业集中实践锻炼6个月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每5年累计有3个月以上的时间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或指导学生社会活动。

第四条 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第五条 教师企业实践的形式,包括到企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学校鼓励教师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其研发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按学校《教科研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 教师企业实践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教师要根据教学实践和教研科研需要,确定企业实践的重点内容,解决教学和科研中的实际问题。各学院(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教师进行企业实践,将组织教师企业实践与学生实习有机结合、有效对接,并且协助企业管理、指导学生实习。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部)必须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部门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年度计划。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工作由各(部)负责统筹安排与实施,每学年都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并提出明确的实践目标对年满50周岁以上的教师原则上不再要求参加企业实践。

第八条 对于拟安排到企业实践的教师,由本人填写《教师企业实践申请表》,根据要求详细填写实践时间、实践内容及预期成果等,教研室和院(部)填写推荐意见后,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审核。

第九条 教师参加企业实践,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生产、管理、安全、保密、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等各方面规定,必要时双方应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条 实践期间,教师每周坚持写周记,企业实践结束,要在本教研室或院(部)做一次总结汇报,并完成一篇实践总结及调研报告,以备检查和考核使用。

第十一条 各院(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到企业实践教师的过程管理,如实地或电话查访、组织阶段汇报等。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对实践锻炼的老师进行不定期抽查,以确保实践效果和实践任务目标的完成。

第四章 考核与待遇

第十二条 教师脱产到企业实践的教学工作量按教师所在岗位每周的课时定额进行核算,寒暑假期间到企业实践不计教学工作量,可按8学时/天折合成继续教育学时数。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期间,学校按实际实践天数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脱产到异地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每月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差旅费按培训的相关规定报销。原则上要求实践锻炼的教师住在企业职工宿舍,住宿费标准不得超过学校差旅费标准

第十四条 教师企业实践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单位的制度和纪律,在企业实践期间的出勤及工作表现,主要由企业负责考核,(部)应积极配合企业做好考核工作。教师下企业实践结束后,需填写《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表》,经企业签署考核意见,(部)、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审定,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教师企业实践的考核情况将存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双师素质”教师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经院(部)或组织人事处等部门抽查,缺岗三次以上的,视为考核不合格。确因有事、病请假的,须经企业、院(部)同意报人事处备案后,方能生效。请假制度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实践考核不合格或弄虚作假,没有真正到企业参加实践,虚报实践天数的,一经查实,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教师企业实践申请表

附件2 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表

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