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32 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