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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省无交通高等职业学校教工代表大会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为加强我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也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的深化改革发展与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学校党委依法加强对教代会、工会的领导,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做为学校管理的基本形式。坚持“党组织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学校民主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统筹和管理,依法保证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支持工会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监督干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体现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五条 校长以及行政系统应当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教代会的职权以及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

第六条 工会应将教代会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加以落实。依法组织本单位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各项任务。通过各种形式提高代表素质,提高教代会运行质量。做好与党委、行政、上级工会及学校其他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第八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条 代表的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以及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

(二)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具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有较强的主人翁精神和奉献精神。

(三)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于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之中,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四)能广泛联系群众,敢于和善于反映群众的呼声,热心为群众办事,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五)有一定的参政议政水平和文化知识,了解和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一条 代表的任期:

教职工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代表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以保留。

(二)教职工代表有下列行为的,其代表资格自处理之日起即行停止。

1、有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开除公职;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

(三)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后,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由原选举部门向校工会提出补选申请,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后,由原选举部门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第十三条 代表的人数和构成:

(一)根据文件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教职工代表名额占学校教职工总数的20-25%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技术人员及普通行政管理人员不少于全体代表的60%;高级职称人员、青年教职工和女职工以及民主党派应根据学校人员结构在代表中占适当比例。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的方式和方法: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系部、处(科)室等为选区,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工会执行,按分配的名额,经民主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选举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选区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必须获得选区应到人员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系部、处(科)室选举。可采取带名额的方式(即不占选举单位代表名额的方式)分配至系部、处(科)室等由教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有权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对学校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六)代表因正常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监督。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事公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系部、处(科)室等为单位建立代表团(组),人数较少的部门,也可由工作性质相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组建,选举产生正副团(组)长,主持代表团(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代表的活动,多以代表团(组)为单位进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时,代表及代表团(组)也实行合一。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人数一般控制在正式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一届任期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可延长或缩短任期。学校实行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相结合的体制,两会同时召开,会员代表兼任教代会代表,非会员职工代表不能兼任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

教代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并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执委会秘书长由专职工会主席担任。

教代会执委会其职责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代会的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教代会执委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其工作职责对教代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组成人员及各专门委员会必须经过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差额提出,在报经学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差额或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执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数、结构、比例及选举、调整办法和工作运行规则。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和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工会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报党委同意,并在大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大会表决与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以及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作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会议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选举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筹备情况,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以及决定大会其它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依法表决、形成决议等。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中间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代表讨论。

第三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大会常设执委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关的会议决议。

未获得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校长颁布实施。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向教代会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校工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提出筹备工作方案、议题建议、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组织选举代表,公布代表名单。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

(三)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的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应当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由学校工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