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损图书者,如不影响再次借阅,按图书原价的50%处理。否则自购相同图书抵赔,或按图书原价的3-10倍赔偿;污损报刊者,须自购相同报刊抵赔,或按原报刊全年价格的2倍赔偿;偷窃图书者按图书原价或原报刊全年价格的10倍以上处理。
2.图书借出后丢失的,原则上购买相同图书抵赔。如丢失后在约定的一个月内仍无法抵赔的:⑴普通图书,按图书价格的2-10倍予以补偿;⑵馆藏孤本、重要手册、图谱、专著类图书资料,按图书的30-50倍补偿。图书丢失经处理后读者失而复得的,除⑵类图书资料外,一般不重新处理。
3.多卷书、全套图书和期刊,遗失其中几卷(册),按全套书原价的几倍赔偿,其余各卷(册)归馆。
4.教职工借书逾期一年,学生借书逾期半年,经催索不还者,图书馆将通知财务部门扣除其赔偿款。扣清之前,暂停借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