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江苏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 ,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二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以省教育厅最新发布的《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三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有效对接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尤其是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社会管理和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
第四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实际,有利于优化学校专业结构。原则上,设区市的城区同一专业办学点的数量不超过3个,区域内各校形成错位发展的格局,避免专业设置的同质化。
第五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发展与新兴产业相关的专业,适时调整不符合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特点以及市场需求过剩的专业,限制区域(设区市)布点比较集中且近年来就业趋于饱和的专业,严格控制布点过多、招生规模过大、毕业生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
第六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新专业的增长应与学校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开设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的办学单位年度增设专业不超过2个。
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有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专任专业教师均应获得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本专业副高职称的骨干教师不少于 2人,持有与本专业相关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人(经专家论证后,没有适用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除外),并有一支数量适当、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2.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相关图书资料、实训基地等教学设备配套齐全。其中,理工农医类新增专业专用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应不低于300万元,其他类专业应不低于200万元。
3. 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科学、规范、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4.已举办与本专业相同中等职业教育专业(且为省级示范专业或品牌、特色专业)或相近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毕业生就业质量高,有保障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四章 设置程序
第八条 学校设置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次年招生),须当年10月20日前通过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www.zyyxzy.cn /index.shtml)进行申报,并将新增专业(点)备案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和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所属分院及专业办学点专业设置,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和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审议,审议通过的专业,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学校新设国家控制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须通过平台填报《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国家控制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申请表》(此表在平台上生成、导出),取得省教育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于当年10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新增专业(点)备案须提供如下材料:专业设置申报报告(学校正式文件)、新增专业备案表(见附件)、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含专家论证意见)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通过召开“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建设指导委员会”专题会议对专业设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专业,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各校应建立由学校和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专业设置优化与调整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和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对所属分院及专业办学点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 各校要制定详细的专业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定位、聚焦内涵、注重特色,科学规划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和结构,不断提升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建立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对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招生计划完成率低、教学质量和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将责令学校进行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安排招生计划。对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将予以调整或不予安排招生计划。对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将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为江苏省内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不含分院和专业办学点)。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新增专业
备 案 表
学校名称(盖章): | |
分院(办学点): 专业名称(代码): | |
联 系 人: | |
联 系 电 话: | |
联 系 邮 箱: | |
填 报 时 间: |
江苏省教育厅 印制
填 写 说 明
1.每个新增专业填写一份备案表。备案表的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真实可靠。文字表达要明确、简洁。所在学校应严格审核,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表中空格不够可另附页,并标注页码。
3.本表须用A4纸,小四号字,双面打印,左侧装订成册。
一、新增专业简况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
所在系(部) | |||||||
拟初次招 生人数 | 未来五年在 校生规模 | ||||||
相同中职 专业情况 | 设置时间 | 首次招生时间 | |||||
现有在 校生数 | 已有毕业生数 | ||||||
相近五年制高职专业情况 | 专业名称 | 设置时间 | |||||
现有在 校生数 | 已有毕业生数 | ||||||
拟设专业教学条件 | |||||||
专任专业教师数 | 高级职称专任专业教师数 | ||||||
“双师型” 专业教师数 | 专业教学仪器 设备总值(万元) | ||||||
计划开设 实验实训个数 | 现具备条件开设个数 |
二、新增专业建设思路
新增专业建设目标和发展定位 |
就业岗位(群) |
三、专业负责人简介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学历/学位 | 专业 | 职称 | |||
行政职务 | 职(执)业资格证书 | ||||
最后学历、毕业时间、学校、专业 | |||||
主要从事工作与 教学经历 | |||||
主持企业项目情况 | |||||
电话 | 办公: 手机: | ||||
电子信箱 | |||||
本人近三年的主要成就(课题、论文、教学成果等) | |||||
四、主要教师情况(专任专业教师不少于7名)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学历 学位 | 所学专业 | 拟主讲 课程 | 职(执)业资格证书 或非教师系列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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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五、专业实验、实训基地情况
序号 | 实验实训室名称 | 现有建筑面积 | 现有设备价值 | 现有主要设备 | 主要实训项目 | ||
名称 | 单价 | 台套数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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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措施
未来五年专业建设经费投入计划 | |
体制机制等相关保障措施 |
七、学校意见
(盖章)学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八、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新增国控专业必填)
(盖章)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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