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锡交学(2016)3号
关于开展评选2016届优秀毕业生活动的通知
各系部、各毕业班级: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毕业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2016届毕业生中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活动。通知如下: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日常行为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3、勤奋学习,学业成绩优秀,各科考试或考查科目均达优良。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具有较高的水平,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
4、在校期间曾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曾获得学校奖学金;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师生反映良好;
6、在校外实习期间表现较好,成绩突出,受到单位表彰的可优先推荐评选;
7、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服从就业推荐,自愿到艰苦行业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8、在校期间,获得过全国、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直接评选为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对象及比例:
评选对象为我校2016届毕业生,评选优秀毕业生比例控制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
三、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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