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规范支出标准,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评审费支出管理,参照《无锡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锡财行〔20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如遇问题, 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无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试行)
无锡市财政局
2015 年 4 月 3日
无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评审费支出管理,参照《无锡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锡财行〔2014〕4号),本着公平、统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邀请评审专家(评委)实行项目评审需支付的评审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评审费,是指能为论证、评审的项目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撑,且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参与论证、评审专家(评委)的酬金。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聘请专家(评委)所需费用在本单位年度预算中统筹解决。受聘专家(评委)评审费支付标准:
(一)通过我市各行业备选专家库遴选组成的本地专家(评委)每人每半天300—600元;
(二)邀请异地(无锡市以外)专家(评委)进行评审的: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半天500—8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半天1000—15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半天一般不超过2000元。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聘请专家(评委)原则上以本地专家(评委)为主,如确需邀请异地专家(评委)评审的,除按规定支付评审费外,可按照《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来回的城市间交通费;本地专家(评委)的交通费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专家评审费应由专家(评委)签字确认,财务部门凭专家(评委)签字的原始凭证,经经办人签章、项目评标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并作为单位会计原始凭证以备检查。
第七条 专家评审费支出,原则上以银行卡结算方式支付,由财务部门统一划入评审专家的银行卡中。
第八条 各单位支付的专家评审费应当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