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省政府授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无锡市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无锡市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
四、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管理
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一)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相关部门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设立有专门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该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不得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未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可以按规定自行实施采购,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项目是指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五、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采购人应根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分散采购项目应根据财政部2013年10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和品目名称填报。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应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三)采购人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无锡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无锡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对于采购数量在10台以下或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在无锡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自行协商并由系统自动保存有关记录。对于采购数量在10台(含)以上200台(含)以下,或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采购人原则上须选择2-3个同档次的品牌产品,确定配置后在采购计划中列明,交由市集中采购机构将多个采购人的零星计划“并单”后,通过无锡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集中批量采购。
(四)部分集中采购品目供货方式注明“网上商城”采购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采购电商商品。选择采购电商商品的,采购人按照我市网上商城采购流程进入“网上商城”选定电商商品,并采用公务卡结算。
(五)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规定,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环境保护的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政策。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标明的节能(节水)产品类别,执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规定;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强化绿色采购执行机制,不断提高绿色采购份额。
(七)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在政府采购中取消不合理资格条件限制、减免投标费用、在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的比重,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
(八)采购人应当对照《无锡市2015--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按照政府采购服务管理规范要求,加强采购预算管理,合理制定服务需求,加强服务履约管理,健全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切实推进服务类项目采购工作的开展。
(九)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无锡市政府采购网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
(十)财政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对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管理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十一)驻锡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政府采购。
(十二)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并可对本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预算起点金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给予适当调整。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