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程序与类别

诫勉程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4、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5、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6、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7、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8、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9、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10、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诫勉类别

(一)警示提醒。针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违反基本道德要求,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及时给予警示和提醒。
(二)诫勉督导。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本着既纠正偏差又保护工作热情的原则,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内容,促其从思想上认识问题,从行动上改正缺点。
(三)训诫纠错。对有些轻微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的问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批评训示、强制改正为主要内容,给予训诫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