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省级机关纪监工委收到省级机关某副处职干部徐某违纪违法案卷宗材料。打开案卷,南京市鼓楼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赫然醒目。徐某与几个朋友在南京某餐厅吃饭并饮酒,结束后经朋友提议去唱歌。徐某认为自己喝酒较少、意识清醒,遂自己开车前往约定唱歌地点,车子开出不久便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液检验,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年,徐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俗语已深入人心。酒驾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言而喻。但总有人麻木以为晚上喝酒,第二天开车就不会有事。然而公安机关对酒驾的判断标准,不是以饮酒的多少来判断,也不是以饮酒后间隔的时间来判断,而是以酒精测试的数值来判断。只要被测出酒精含量并达到一定数值,就会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也有人侥幸以为自己喝酒不多,不会出安全问题,或者抱着不会遇上民警执勤、行政处罚后不会通报单位的心理。对于酒驾类问题执法部门不仅会留存备案,还会将查处结果直接报送纪委监委组织或所在单位。对于酒驾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安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结合相关书证材料进行立案,并衔接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中的纪法条款,最终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酒驾的人都以为“喝酒出事的是别人,与我没有关系”。殊不知酒驾被交警查处才算是幸运,倘若酒驾造成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那损失可就无法挽回了。家人团聚、亲朋相会,一定要把握好度,既不能酗酒,更不能酒后驾车。尤其是作为党员干部,更应模范带头作好表率,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警钟长鸣、坚守底线,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今年,根据省级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我们在省级机关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通过加强党纪法规学习、开展警示教育、组织签订承诺书、检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等方式,严明纪律规矩,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纪法意识,让拒绝酒驾醉驾成为党员干部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有效避免酒驾醉驾问题发生,努力建设廉洁机关。”省级机关纪监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省级机关纪监工委案件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