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02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的当年,如其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确定为不称职。如该党员为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将其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如其错误与职务行为无关,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03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04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05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