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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站服务外包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卫生站服务外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全校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学校将全校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托管,学校医疗机构名称为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卫生站(下称卫生站)。为加强管理为让学校师生教职员工保障卫生健康权益,体现我校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卫生站,坚持以“三服务两育人”为宗旨,履行“及时、优质、周到、诚信”的服务承诺,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好医务工作。

第三条  医务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结合我校实际,保障人人享有卫生健康权益。体现医院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职能,为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经济与学校的协调发展提供保障。以卫生站适当减免、个人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以政策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为宗旨,为全校师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  卫生站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卫生站监督小组,对卫生站的服务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  学校工会医管办是学校具体管理卫生站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  提供卫生站服务外包托管者的行医条件

第六条 学校努力满足和改善卫生站服务外包托管者行医条件。

1、学校向托管者提供必要的场所,提供卫生站所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公需要的医疗用房、基本办公设备(如空调、电话、电脑、办公桌椅等非医疗设备),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查验收条件。

2、学校将每年入学的新生体检交由卫生站负责。卫生站按照国家对高校学生体检的相关规定做好学生的体检工作。

3、学校有权对卫生站的医疗管理、医疗服务、医疗设备、药品质量、医疗收费等进行例行检查,包括建议卫生站任用领导和撤换不适合在校工作的医务人员。

4、卫生站在就诊过程中,由于学校师生不配合治疗或无理取闹时,学校有义务协助解决。

5、卫生站如出现医疗事故或因不服从学校监督管理而影响服务质量的,学校可单方解除合同。

6学校承诺将卫生站作为学生门诊医疗的首诊机构,每月做好门诊费用结算。

7、学校依照医疗卫生服务事业属地管理原则,向卫生站提供履行卫生服务工作所用门诊医疗票据和印章使用权,其中印章使用权仅限用于卫生室购药、医疗垃圾处理、医务人员属地注册、学生病假、体检、转诊。

8、学校在卫生站托管收入上缴后,依据往来结算报销凭证将应当支付给卫生站的托管收入直接转账至卫生站提供的账号或由卫生站领取转账支票方式支取。结算时间为次月的15前结算上月费用

9、服务期内学校组织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考核,考核不达标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学校负责承担校卫生站现有的基本办公设备运行产生的日常合理开支(如月租费、水电费等)。

第三章  卫生站服务外包托管者的要求

第七条  对卫生站服务外包托管者的要求和有关责任

1、卫生站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对高等学校医疗保健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门对医疗保健管理的相关要求,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学校提供规范化的医疗卫生服务。

2、卫生站安排在学校卫生站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从医经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其中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每天在学校工作的人员不少于3名,若需请假须由卫生站出具证明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请假。卫生站安排的医务人员工资报酬及劳保、保险等一切福利待遇,由卫生站负责承担。

3、卫生站根据高校医疗保健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学校卫生站配备常规医疗设备和抢救设施(所有权归卫生站所有)。卫生站必须确保配备的上述医疗设备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质量标准。

4卫生站每天提供9小时医疗服务(8:00—17:00),节假日医务人员正常休息,如有特殊情况(学校教学作息时间变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另行安排服务时间。工作期间,医务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卫生站承担。学校因教学安排或承办各类活动(运动会、大型考试)有医疗保障需求的,卫生站须按学校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提供现场医疗保障服务。

5、卫生站按医疗管理相关要求,为提高服务品牌,在校园内安装一套智能售药柜,卫生站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6、依照医疗卫生服务事业属地管理原则,卫生站在学校场所履行卫生服务工作所用门诊医疗票据由学校财务处提供,不能以其它票据代替。

7、卫生站在学校场所提供医疗服务时,涉及购药、医疗垃圾处理、医务人员属地注册时,根据需要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用印申请;不可借学校卫生站名义与医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等。

8、卫生站的托管收入按要求交至学校财务后,凭往来票据报销凭证到学校领取转账支票或由学校直接转至卫生站账号。

9、卫生站负责:

1)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工作。开展常规治疗,对不能救治的急、重症病人应及时转上一级医院救治并通知学校管理部门。接诊医生须根据病人实际情况决定转诊方式(报120急救车或由校方安排车辆)。

2)建立健全传染病的防控机制和突发共公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学校通报传染病信息。负责学校传染病的初级预防、报告工作。

3)协助学校做好饮食卫生、教学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业务的实施指导和监督。

4)负责大病就医绿色通道的建立,危急重病人由医护人员陪同转诊,先行治疗,确保安全第一。

5)积极为师生提供健康保健及心理卫生咨询、健康教育等良好的医疗保健措施。

10、卫生站保证学校卫生站所售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按国家药物基本价格及省、市物价局的标准执行,首诊挂号费为1元/次,三天内同一病情复诊免收挂号费,各项医疗收费、药品价格及管理制度明示上墙。

11、卫生站承诺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明确,提高医疗水平,做好各项医疗服务工作。

12、认真执行国家各种卫生法规,并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13、服务期内卫生站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协议中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转包或分包。

14、卫生站需提供派驻医护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按时足额发放所聘医务人员的劳动报酬等。

15、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侵权赔偿等责任,由卫生站完全承担。如因此给学校造成相关损失或行政处罚的,卫生站应当全额赔偿学校。

16、卫生站医务人员使用水电,必须严格遵守《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水电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四章   服务规范、服务费用

第八条、服务规范

 1、就诊环境

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及优质便民措施,门诊干净整洁,有足够的座椅候诊。为患者实行先诊疗后结算等措施,方便患者就医。

门诊病人就诊时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慢的原则,接诊医生必须耐心细致的详细询问病情和全面检查身体,轻症患者门诊治疗,符合转诊治疗的需转诊治疗。

2、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医疗保险支付项目标准,严格按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使用药品,原则上以学校提供的药品目录为准,确有需要使用品种不得超30%,每张处方药价不得超25元,视病情确需使用价格不得超30%,每张处方用药量不超3天。

3、传染病防控、医疗废弃物管理等有措施,有记录台帐。

4、保障各类医保患者权益

人员就诊后,接诊医生必须详细规范书写医疗文件,处方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必须符合最新版《江苏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及《江苏省城镇居民医保药品目录》的规定范围,本着疗效确切,副作用少,价格低廉的原则选择用药,严禁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和过度医疗。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制度的咨询服务,向患者介绍基本医疗支付项目供患者选择,优先推荐基本医疗、基本药务和适宜技术,保障各类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权益,强化参保患者知情同意。 

保障基本医疗服务规范是关系到学校师生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每个医务工作者都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做到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患者满意,为广大师生教职员工提供放心满意的服务。投诉比例每年不能超过就诊人数的1%

    5、卫生站印章使用约定

卫生站公章、学生病假专用章、体检专用章、转诊专用章由学校医疗管理部门保管,学校在卫生站涉及医疗垃圾处理、卫生站购药、医务人员属地注册提出公章使用申请后,提供公章使用。为便于门诊使用,学校医管办定期将一定数量盖好印章的请假条和转诊单交由卫生站保管使用。卫生站不可借学校卫生站名义与医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违约责任及经济处罚

第九条、卫生站服务未达协议要求,学校检查发现一次,处罚服务总费用的1%作为违约金。如最终考核不达标,则总费用的10%学校不再支付。卫生站要爱护学校提供的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按照原价赔偿。

第十条  通过托管单位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

第六章、承包期限与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每轮承包期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合同承包期内,承包单位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单位应负以下经济责任:

    1、开学前(前1个月)或学期期末(学生离校后)因故终止合同的,退二分之一的风险保证金;

    2、在学期中(学生在校期间)因故终止合同的,退三分之一的风险保证金。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能认真履行合同,经多方考核,综合成绩优秀者,则在下一轮卫生站托管招投标时,可按名次先后,享受加分。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终止承包合同,承包单位限期退场,风险保证金不退。

    1、承包单位负责人及其所属员工发生严重违法乱纪事件,损坏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未经同意,擅自停业,不能保证正常服务的;

    3、发生药物或医疗事件;

    4、承包单位服务质量差,师生意见大,反映强烈。虽经多次批评教育,但仍无起色的;

    5、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条款、招标说明书及校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服从管理的;违反承包单位自己投标书内容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各项费用的;

7、负责人在服务过程中与师生发生争执,且动手打人的;(若是普通工作人员,应立即离岗。)

8、承包单位之间在托管过程中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