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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江 苏 省 总 工 会

苏工办〔2024〕10 号

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有关产业(厅、局、企业)

工会,省总工会机关各部门、驻会产业工会、直属单位: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3〕48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江苏省总工会本级审计整改办法》《江苏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审计回访办法》《江苏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整改四联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工会审计整改约谈办法(试行)》一并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向省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反映。


附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4 年 2 月 1 日


附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总工办发 〔2023〕4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工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

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已经第十八届全总党组

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工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审计整改 “下半篇文章”

,进一步推动

工会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推动工会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工会经审组织 “审、帮、

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

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和 《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工会企事业单

位、工会社会组织 (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

员,和承担对被审计单位业务领导或指导、监督管理、督促

和协助落实审计整改的相关部门、单位 (以下统称相关职能

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以下简称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依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以下

简称经审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文书,

按要求应当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或其他针对性举措,以及

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开展监督检查、追责问责和运用审计整 — 4 —

改结果等措施。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当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

系统思维,推动改革创新。

审计整改措施应当在纠正审计查出问题、落实审计意见

和建议的同时,注重与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和完善制度相结合。

第二章 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各级工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

导,及时研究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

出要求。

第六条 经审会定期向同级工会党组织和工会委员会报

告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

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

任人职责。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

子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

时限、目标要求,按项逐条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

人,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 — 5 —

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审计整改的监督管理责任,

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领域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动

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

第九条 经审会承担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应当综

合考虑审计查出问题的金额、性质、整改方式、整改时间、

是否具备整改条件、 “三个区分开来”等因素,按立行立改、

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经审会的审计报告或者

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给出具审

计报告或者作出审计决定的经审会。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

整改情况、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责任追

究情况、未完成整改的具体原因、分阶段整改事项和持续整

改事项的后续整改方案等,同时提交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

材料。

第十二条 立行立改事项,一般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

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分阶段整改事项,一般应当在收到审

计报告之日起180日内整改完毕;持续整改事项,应当每半 — 6 —

年向出具审计报告的经审会报告整改进展情况,直至整改

完毕。

第五章 审计整改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经审会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

查,重点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是否整改到位

作出评价。

经审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以规范

化、精细化和动态化管理,提高审计整改率。

第十四条 经审会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机制,按

照已完成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等类别制定审计整改结果

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依据。

第十五条 经审会和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清单

并实行台账管理。经审会要将审计查出的问题逐项分解形成

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要严格对照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

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单。

经审会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对账销号。对整改到位、真正解决问题的予以销号;对整改

不到位的,要责成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完善整改措施,要

求限期整改;对确需分阶段整改或持续整改的问题,持续跟

踪后续整改情况,直至销号为止。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7 —

(一)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纠正审计查出问题,落实审计意见的

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职能部门对经审会移交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督促检查采取日常跟踪督促和专项

审计整改 “回头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被

审计单位立审立改、边审边改,并将以前年度审计查出问题

的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进行核查。

经审会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督促检

查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于定期审计项目,经审会可

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对整改完成率低、整改质量不高、多次提醒

督促仍无实质性进展,或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整改成效不

佳的重大问题,经经审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经审会组织督查

组,开展专项审计整改 “回头看”。

第十九条 经审会应当在开展专项审计整改 “回头看”

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督查通知书,说明专项督查

的方式、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时间安排等事项。

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审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直接

持专项督查通知书实施督查。 — 8 —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专项督查工作,为专项督查工作提

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经审会完成专项督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审计

整改专项督查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 计 项 目 名 称、审 计 依 据、审 计 时 间、审 计 方

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情况;

(三)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价;

(四)整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或

建议。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审监督与其他监

督的贯通协作机制,加强经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

组织人事、财务监督、资产监督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

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推动问题整改和成果共享。

经审会应当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提请,将有关审计结

果、问题清单等,按规定移交或提供给纪检监察、巡视巡察、

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对经审会提请协助的审计整改事项、移交

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应当按职责权限办理,并将处理结 — 9 —

果按规定反馈经审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

对相关单位、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

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工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

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

核范围,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

廉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

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对经审会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

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会

可视情况直接或者向同级工会党组织提出约谈意见建议,对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整改

不力、屡审屡犯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者原因不充

分的;

(三)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 10 —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人

员,或者对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

的单位和人员,有管理权限的工会党组织、纪检监察、巡视

巡察、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处理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全国总工

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于2012年11月8日发布的 《工会审计整

改督查暂行办法》(工审会字 〔2012〕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4 年 2 月 1 日印发